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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问题

本主题由 广电网管 于 2008-6-16 12:12 移动

关于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问题

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
意向申请人:新奥燃起有限公司职工
送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工会转诚)
提请事由:
       一.<<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表达诉求是法律赋予职工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值此3月作为河北省职工工资协商月之际,石家庄作为全国试点省的主要试点市,更应该为<<条例>>的积极贯彻落实者.
       二.2005年公司改制之际曾做出承诺:职工工资执行国家工资指导线政策.2007年7月河北省发布了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企业两个月内指定落实方案,且涨幅不得低于4.5%.但燃气公司并未遵章执行.虽然2007年公司职工工资调整过一次,但那仅仅是工资套改,是改制之一部分,并非涨工资,对此公司已做出明示.改制之出公司也曾承诺保证职工工资不低于同行业中等收入水平,各种待遇三年不变.但时至今日,企业职工尤其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及各种待遇不升反降,与同行业相比已处于很低水平,职工普遍对此意见颇大.
      三.2007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为4.8%,河北省上涨4.7%是1997年以来我省涨幅最大的一次,2008年2月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8.8%其中的食品类上涨12.8%,居住类上涨5.2%,而此二项就占到整体涨幅的95%.公司职工在物价涨声一片中切身感受到生活压力的重担和生活水平的下降,,难怪有的职工抱怨:如今什么都涨就是工资不涨!
      四.报告指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使劳者得所.在2008年省十一届一次通过的<<省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今后我省涨工资的基本方略之一就是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缩小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而燃气公司的现实是:2007年工资套改后一线职工仅增长几十元,而中层以上人员却增涨几百元甚至更多,上下相差十几倍乃至几十倍,这种收入分配 调整明显不合理.2007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工资指导线就明确指出对收入差距过大的企业,要优先保障普通职工的工资增长,但新奥燃气公司的做法与此相背.故基于以上事实.理由与政策法律依据,特提请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在石家庄市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的协调.指导下.协商公司职工工资增长.提高职工收入待遇水平的有关事宜.
       依据<<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规定,自公司接到意向书之日起须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职工答复.特此备注.

                                            2008年3月26日
           
                  意向申请人: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职工
关于近期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可能调整工资的几点评论  
2008年3月30月

一、对于公司这次将要实施的普调之上的工资增长方案,新奥普通职工尤其一线职工意见颇大:年终评C不调,B调1档也就几十块钱,但中层以上干部却涨几百块钱乃至上千,调整明显倾向高收入者,极不合理!07年工资套改(既没有经过集体协商也没有公开套改方案)已经扩大了基层职工与中层以上干部间的收入差距,这次调整会使差距进一步扩大,严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和国家指导线政策。更何况ABC评级制度本身就不合理:不但没有具体的标准,而且还以百分比硬性摊派C的数量,年终评级完全在主管领导自由掌握。这种建立在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之上的ABC怎么能拿来做为工资调整的标准!
二、程序严重违法。当有的职工向公司领导表达异议和不满时,公司领导便以:这是廊坊总部定的方案,我们也没办法,和新奥其他地方相比,石家庄还是执行的较高标准呢!言之凿凿,好像是对我们石家庄人的特殊优待。那么他们这种说法站得脚吗?答:不但不合理而且严重违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协商,而作为配套规章并同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如果企业一方单独出台方案属于程序违法,这种违法的方案一但执行将严重侵害职工尤其基层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公司传达方案仅以口头形式不敢形成书面文件,恰恰说明了他们自知此事违法,见不得光,怕将来落下吃官司的口实和证据。我们基层职工干的活最苦最累,可拿的钱却最少,等着盼着要涨工资了,涨得又最少,却反过来偏袒中层以上人员。国法何在!天理何在!
三、我们职工应该怎么办?答案就是:企业一方不守法,我们职工就要通过法律途径让企业守法。《劳动合同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赋予职工一项重要权利就是职工有权要求企业召开大会集体协商职工工资,这便是《意向书》的目的。而企业之所以敢为所欲为的一个主要原因也就在于没有经过集体协商这一程序。有的职工可能会有顾虑认为即使经过协商,在大会上会有几个职工代表真正为一线职工讲话。这就要靠大家直接选举出能代表基层职工的代表。在这里任何一个领导都无权指定某人为职工代表。并且集体协商遵循严格的程序,协商结果在交付大会表决前必须经过传达或公示,以征询广大职工的意见,职工有什么意见都可以提。就是退一步讲,仅就形式程序而言,经过集体协商与企业单独定方案哪个更可能维护职工的利益,有职工参与和没有职工参与哪个对职工对更有利,不言自明。  
四、面对有些职工的不同意见,公司某些领导曾说:“谁有意见不给谁涨,甚至全都不涨!”我们的回答是:涨不涨企业说了不算,怎么涨企业说了更不算,一切依法办!
五、表达诉求是职工的权利,任何一个职工都有权行使。如果放着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不去用,却任企业在一边为所欲为地侵害我们的利益,我们只能怪自己了。自己有权利不行使又怎么能指望别人尤其对方为我们着想!所以我在此号召大家都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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