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柱律师
张律师前不久在其代理的一民事纠纷的证据中发现,有一份证明,此证明是一法人单位开具的关于一 与其单位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就该份法人出具的证明的内容是否存有瑕疵,双方代理律师观点不一、各抒己见。
首先,法人所出具的证明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属哪类?
其次,法人出具证明的范围是否有限制?
张律师认为,法人实质上讲并不同于自然人,它是一种拟制人格,他不能像自然人一样通过自己的器官感知事物,例如,不能嗅气味、不能观察天气变化,不能感知冷暖等,因此法人或其他单位对外出具的证明应该有限制。如法人不能出具证明:某女长得漂亮或某天空气好清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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