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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这里面有所谓潜规则吗?

这里面有所谓潜规则吗?

有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吗?请解释一下市里关于小升初的学校划片原则?何谓就近原则?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比如现在的28中,学校位于和平路,合作路,泰华街,友谊街之间,属于合作路派出所管辖范围,而同样在这个位置的电子13所的孩子却不被划在片内,但据传相隔甚远的不属于同一派出所管辖的电子54所却属于28中就近入学的范围之内,这和就近入学原则相符合吗?据说这里面有所谓的赞助费在起作用,我们想知道,市里规定的原则(就近)之外是否还有附加条件?这个赞助费是否属于正常?市里这次关于学校改制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认真落实国家的有关义务教育的政策方针,防止出现某些学校利用资源私自谋利,,所有孩子以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如果学校无视这种规定,而有关部门又不及时出面制止的话,,个规定就形同虚设,迟早还是会被种种借口和所谓的潜规则替代,我们所说的公平教育机会还是一句空话。

希望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解释,,让我们普通老百姓明白政府机构为人民,纳税人的钱花在了正路上。
存在同样疑惑的同志们请顶贴,即使你们不存在上学的问题,生活中迟早也要遇到所谓的潜规则,需要我们老百性给政府提醒,帮助他们剔除那些潜规则,让我们的社会和法制更加明朗化,社会进步需要所有的人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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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 针对网友关心的公办学校收取高额择校费,以及乱收费、乱办班等教育不公平现象,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新华网接受访谈时表示,如果出现这种问题,可以向上级行政教育部门反映,求得解决。
   
    王旭明说,教育部非常明确
,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教育部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也不需收取择校费。可以很明确地说,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是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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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段文字是05年的一篇文章,针对学校向学生收取择校费的一偏报道.也就是说禁止收取择校费,不管以什么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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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问答.
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免试、就近入学方面,《义务教育法》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2006-09-19


  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是现代许多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的基本教育政策。关于“免试”入学,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是适龄儿童、少年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精神及一般规定适用于特殊规定的原则,这里的“免试”入学的对象不仅包括第一款规定的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第二款规定的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第三款规定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他们同样享有“免试”入学的权利,政府也有保障其“免试”入学的义务。

  关于“就近”入学的含义,教育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有的家长也对其存在误解。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在这个范围内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校的分布情况划分地段,合理分配新生学位。可见,“就近入学”的“就近”是相对就近,并不是绝对指地理位置的远近,即不是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而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学额。

  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是一项义务性规范(即规定必须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且是明示性的义务(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因此,科学合理地设置小学、初中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义务,是政府为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须创造的条件之一。这是为消除实现义务教育普及的不利因素,为少年儿童就学提供方便,而对政府行为做出的必要规范。这里的“户籍”是指以户为单位登记自然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等事项的法律文件,存放这种法律文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就是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其实,不管是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政策,还是禁止择校的各项措施,其最终目标是让所有适龄学生都能就近享受同等水平的义务教育,即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化。这就要求政府一要提供充足的受教育机会,二要提供相应的均衡化的教育资源。目前,第一个目标已于2000年年底宣告全国基本普及义务教育而得以实现,但是第二个目标却因为历史、经费、师资、生源等各个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没有实现。对此,我们应该从政策、立法等各个层面上,采取更积极、更有效的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向公平、公正、均衡的目标发展。

  2005年5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了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本法则使用大量篇幅的条文,从立法的角度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进行了规范。如总则第六条概括性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实现和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是本法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对法律草案反复修改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审议的过程中,立法者都坚持并很好地贯彻了这个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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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在这个范围内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校的分布情况划分地段,合理分配新生学位。可见,“就近入学”的“就近”是相对就近,并不是绝对指地理位置的远近,即不是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而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学额。

这段话怎么理解很有问题,这就给学校在划片时留有了一定空间,这会不会成为某些学校利用资源去形成寻租特权的借口呢?现在看来是极有可能的,正如我们上面所说的电子54所和13所在28中的划片入学上的问题一样,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中有某些潜规则存在着,难道是传闻中的赞助费?难道这是合理的?针对个人收取择校费是明令禁止的,针对单位收取的就是合法的吗?
希望我们规则制定部门能给予人民明朗的规则说明,让人感觉到规则是公正的和被正确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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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感觉是这样的啊,    13所  离28中那么近  啊,可是就 不划片内,听说是  13所  不给 XX费,所以就出现了 54所,隔了  那么远在片内  ,而13所不在片内啊  , 不公平  啊    不公平  ,常说有钱  能使 鬼推磨  ,没想到孩子上学的问题上也是这样    啊 ,请有关部门过问过问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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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龟腚管用过?
《猛士 - 荷东》,我的最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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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元亨利贞 于 2008-7-12 21:47 发表
哪些龟腚管用过?
掌门直言没错,我们是该愤怒还是该悲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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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今天上午电话联系新华区教育局的部分过程记录.

上午打电话给新华区教育局去咨询相关事情,接电话的是一位女同志,当我问到:国家不允许学校向个人收取择校费,难道允许向单位收取赞助费吗?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这位女同志答非所问的反问:你是哪个单位的?我又问?这种情况还会因单位不同或学校不同有不同的判别结果吗?那位女同志接着答非所问道:这个问题我不知道,需要请示领导。 我接着表示疑问:这么看来能否收费是你们教育局的领导说了算的,和国家法规政策没关系吗? 这位女同志接着回答:我只是个接电话的,什么法规政策的要问领导才知道,我不清楚。接下来我还知道了此位同志乃教育局正式国家编制人员,只是不很明白的是,作为国家正式编制的负责此类业务的工作人员,难道连相关法规政策都不知晓吗?所有问题都需经领导答复,我们是该向此领导同志表示工作辛苦的敬意呢,还是表示管理缺陷的遗憾呢?当我表示想就此问题请教领导时,那位女同志又说了:我们领导这几天都很忙,不知道什么时候有时间,等我见到他了我向他转达你的问题。还非常认真的记下了问题。在我一再追问她何时能见到领导并得到反映结果时,她说你下午再打电话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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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就此问题做追踪记述。借此考察我们的政府机关办事效率以及国家法规政策的可信度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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